四气,是指药物的寒、热、温、凉四种药性,又称为四性。四气主要用以反映药物影响人体寒热病理变化的作用性质,是药物最主要的性能。自《神农本草经》提出“药有寒热温凉四气”后,一直被后世袭用。宋代《本草衍义》为避免与香臭之气相混,提议改气”为“性”,此后则二者并用。
在寒、热、温、凉四种药性中,凉次于寒,实为同一类药性;温次于热,又为另一类药性。为了进一步区分药物的寒热程度,本草中又使用了大热、温、微温,大寒、凉、微寒等概念,以期表示其更细微的差异。温热属阳,寒凉属阴。
此外,还有不少药物对人体的寒热病理变化没有明显的影响,自古以来,将其称为平性。
从本质上来看,四气实质上是寒热二性,加之平性药又占有不小的比例,故唐代以来,有人提出药分寒、温、平三性的主张,因《神农本草经》认为药有此“四气”之后,影响深远,四气”的提法一直难以改易而沿用至今。但是,无论是从分类学的逻辑和方法来讲,还是从具体药物的药性实际中去考察,将药性三分,较之“四气”说的二分法,更为科学。
四气的确定历代药学著作,在各药之后均要注明其药性的寒热,要理解和掌握这一内容,首先应弄清其确定依据。
《内经》指出:“所谓寒热温凉,反从其病也。”《神农本草经百种录》又指出:“人腹则知其性。”说明四气的确定,是在患者服药以后,以中医寒热辨证为基础,从药物对所治疾病的病因、病性或症状寒热性质的影响中得以认识的。即是说,药物的寒热温凉之性,是从药物作用于机体所发生的反应概括出来的,主要是与所治疾病的寒热性质相对而言的。
能够减轻或消除热证的药物,一般为性或凉性,其清热力强者为大寒或寒性,力较弱者。
为微寒或凉性。如石膏、知母能治疗高热、汗出、口渴、脉洪数有力等热病气分热证,因而这两种药属于寒性。反之,能够减轻或消除寒证的药物,一般为温性或热性,其祛寒力强者为大热或热性,力稍次者为温性,力再次者为微温。如麻黄、桂枝能治疗恶寒、发热、无汗、头身痛、脉浮紧等风寒表证,因而这两种药物属于温性。这是确定药性的主要依据。
在各类药物中,清热药及大多数发散风热药、攻下药、利尿通淋药、利湿退黄药、凉血止血药、补阴药,都是比较典型的寒性药;峻下药、平抑肝阳药等,则药性多偏于寒凉。
温里药及大多数发散风寒药、温经止血药及补阳药,都是比较典型的温热药,祛风湿药、化湿药、行气药、开窍药、补气药等,则药性多偏于温热。有的章节的药物,如驱虫药、收涩药、息风止痉药等在药性方面则没有明显规律性。
除干姜、大黄等寒热偏性极明显的药物外,诸本草对部分品种药性的记述不尽一致。
这种分歧现象,有的是不可避免的,有的则是可以减少的。对某药药性的判定,只是一定历史时期、一定认识水平上的产物,绝不可能一成不变。在用药实践中,修正原有的不当药性,是中药学发展的必经过程。药分寒热,本在定性,当引入大热、微温、大寒、微寒等概念后,已属定量的范畴了,在无客观定量标准的条件下,尤其是以复方使用的情况下,要得出完全一致的结论,是非常困难的,有时也是不必要的。
除病证的寒热外,前人有时还将药物的不良反应等作为确定药物四气的依据,其实际意义不大,但在学习中药时应注意识别。
四气的临床意义分清疾病的寒热证性,是临床辨证的一大纲领。《神农本草经》所谓:“疗寒以热药,疗热以寒药”和《内经》所说“寒者热之,热者寒之”,则是治疗寒热病证的基本原则。
只有掌握了药性的寒热,才能使以上理论、治则与方药密切结合,从而指导临床实践。
一般来讲,利用药物的寒热,可以祛除寒邪、暑邪、热邪,并消除这些邪气引起的病理改变,对于“阳虚则生外寒,阴虚则生内热”者,还能以温热温补调阳,以寒凉清补调阴,促进阴阳调和而恢复其正常。对于寒热错杂之证,则宜寒热并用以治之;对寒热俱不明显之证,可以性平之品主治,亦可寒温药并同,使复方显现较平和的药性。而真寒假热之证,当以热药治本,必要时可反佐以寒药;真热假寒之证,当以寒药治本,必要时反佐以热药。